李克林律师亲办案例
医院产检不认真,刚出生婴儿严重畸形致死
来源:李克林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1-27
浏览量:1079

案情:

张女,2009年3年因怀孕在苏州园区一家医疗机构建立围产检查卡,应按期检查,每期的检查报告都是显示胎儿无异样。临近预产期前20天,张女选择回户籍地待产,在待产医院的第一次检查中,医院告知胎儿严重畸形。极度不相信的张女一家去多家综合性、专科性医院复查均显示胎儿各方面严重不健康。后该医疗机构检查时才发现胎儿的问题,但此时选择终止任何的危险性极大,经慎重考虑,张女选择自然生产,张宝宝的严重畸形及心脏等各方面问题,虽经多次抢救,生命仅仅有短短的2天。给张家人留下了无尽的悲痛。

办案过程:

律师代理过程中,告知张女,胎儿的畸形不是医疗机构导致的,对方存在的过错就是怠于履行医疗合同义务,收集各方面的证据,在一审诉讼中,对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。我方律师明确告知,我们要求赔偿不是基于医疗事故,而是医疗合同违约纠纷。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,因为胎儿重残的情况不是院方的过错导致的没有因果关系。但是医疗机构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身体与情感痛楚的加剧,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。

结案结果:

经过一审二审,最终该医疗机构在中院的调解下,答应给予赔偿,但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在调解书中认定赔偿的损失为人道赔偿,经张女本人同意,该案于2011年底审结。


心得:

医疗事故中患者一般是比较容易博得同情的一方,有些当事人也会提出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,律师要及时解释,依法提出诉讼,涉及相关款项的数额最好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再决定,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决定,以免律师委托合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。保护当事人也是保护律师自己。



以上内容由李克林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克林律师咨询。
李克林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
帮助过1602好评数9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咨询解答快
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繁华中心A楼西座1119、1120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克林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5*********231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江苏-苏州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繁华中心A楼西座1119、1120室